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鑫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能源局 代 表 人 游振偉(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正原 謝友仁 律師 蘇錦霞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邱宛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林全能,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游振偉,經被告新任代表人游振偉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835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