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建生(董事長) 原 告 林敏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倪永祖(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玟澐 魏雅慧(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張治祥(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所明定。揆其意旨,無非是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在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對訴訟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均造成負擔,故原則上應加以限制,以避免被告疲於防禦導致訴訟延滯,除非被告同意變更追加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始無禁止之必要。 二、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106年地價稅課稅處分,於民國107年7 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於109年5月12日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原告當庭追加因輔助被告進行訴訟而為參加人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被告,並追加聲明:「105年1月1日府地 價字第10433542501號公告105年公告地價表,關於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小段219-1、219-5、220-2、220-3地號土地之 處分撤銷,並應以第44號、第176-3號地價區段做為基準地 價區段,依法重新查估105年之公告地價。」迨109年8月7日再以「行政辯論意旨暨更正追加被告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追加臺北市政府為被告,並聲明:「105年1月1日府地價字 第10433542501號公告105年公告地價表及據以編造之地價歸戶冊,關於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小段219-1、219-5、220-2、220-3地號土地之處分均撤銷,並應以第44號、第176-3號地價區段做為基準地價區段,依法重新查估105年之公告地 價。」同時表示「更正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按即上開聲 明)被告為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乃屬訴之追加,被告已表明不同意,本院亦認為不適當,且關於原告爭執前揭土地105年公告地價之合法性, 業經本院於本訴部分一併審查,無礙原告權利之保護,故原告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