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07年度訴字第957號
- 原告
-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國欽(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玫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鄭文燦,訴訟中變更為張善政,業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張善政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04號詐欺等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