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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李明益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
代表人
嚴德發(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克敏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判決係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一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㈡第405頁至第407頁),上訴人的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計至109 年7月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不須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人於109 年7月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記可證,已逾上開上訴之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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