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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瑞助林妙黛楊得君

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

原告
永昌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惠雲
訴訟代理人
林丕堯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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