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蕭忠仁
- 當事人天鈾機械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天鈾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自若(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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