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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蕭忠仁

  • 當事人
    天鈾機械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天鈾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自若(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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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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