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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瑞助林妙黛楊得君

聲請人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7年12月13日桃執戊107年廢罰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之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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