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曹瑞卿、林淑婷、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羅順慧
- 原告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33號聲 請 人 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順慧(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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