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
- 原告
-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思寬(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袁金蘭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憲瑋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宋秀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思寬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173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翁文祺,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思寬,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