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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原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思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思寬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173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翁文祺,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思寬,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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