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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許瑞助楊得君程怡怡
  •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 當事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名科技部新竹科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定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杜柏賢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名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王永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范良占 林君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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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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