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俊超(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恩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下同)陸仟元。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