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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俊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下同)陸仟元。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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