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奕赫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
- 代表人
- 連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志威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天龍,於民國110年4月1日起變更為連志威,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