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林麗真

原告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澄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 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楊惠雯

 林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庭期候核辦(原告請陳報訊問證人陳柏融部分之待證事實,及該事實與現存卷證資料之查核方式;及關於甲級或乙級清運業者實施系爭污泥清運之方式與是否涉及緊急危難之查證方式;被告就原告之緊急危難情狀及可供查證之業者亦請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