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王惠鈴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劭 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楊文科(縣長)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羅仕臣(代理局長)
- 參加人
-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淑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提出之「竹北市大學段520 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大學段520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下稱系爭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並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上開審查結論,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