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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原告
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一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政邦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巧盈(董事)住同上
原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景山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中國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告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龍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通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告
景隆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告
寬利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宣含(董事)住同上
上列 13 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上列原告等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000元(計算式4,000×13=52,000),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欠48,000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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