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楊朝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