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 原告
- 廖惠慶
- 原告
- 黃雍熙
- 原告
- 黃知行
- 原告
- 梁珊華
- 原告
- 施瓊華
- 原告
- 陳榮輝
- 原告
- 陳乙廷
- 原告
- 陳諭德
- 原告
- 陳寬民
- 原告
- 劉秀盈
- 原告
- 孫紀榕
- 原告
- 鄭小塔
- 原告
- 蔣周義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參加人
-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文澤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邱南嫣律師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黃景茂變更為黃一平,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黃一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7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建築執照事件經判決後,該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5月20日109年度上字第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