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 法定代理人劉炳均、林姿妙
- 原告國彤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
- 被告宜蘭縣政府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炳均(董事)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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