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40號
- 抗告人
-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慧芬(董事長)
- 代理人
- 吳榮昌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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