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沈榮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動物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所提之抗告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及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抗告狀,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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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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