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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4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抗告人
沈榮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動物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所提之抗告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及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抗告狀,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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