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號
- 聲請人
-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7年12月13日桃執戊107年廢罰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之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7年12月13日桃執戊107年廢罰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之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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