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胡清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70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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