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曹瑞卿林淑婷魏式瑜

  • 當事人
    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33號聲 請 人 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順慧(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道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