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基本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毛隆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 告 毛隆昌 毛庭敏 丹志文 丹俊傑 丹菁 丹婷玉 石永結 石丞晏 石承弘 石淯仲 石淯帆 石翠萍 石豐正 袁詩淳 袁光永 袁守康 袁宗輝 袁邵寧 袁楚昊 袁聖捷 高同秀 高榮輝 陳忠駿 陳修心 陳詩樺 黃一哲 謝明原 謝明智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簡凱倫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蘇貞昌(院長) 參 加 人 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參 加 人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代 表 人 劉啟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原住民基本法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政府、南投縣魚池鄉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一)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一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獲選南投縣政府辦理「日月潭孔雀園土地觀光遊憩重大設施BOT案」(即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段530-2、531-6、531-8、533-1地號,下稱孔雀園土地)最優申請人後設立,孔 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0日與南投縣政府簽 訂日月潭孔雀園土地觀光遊憩重大設施BOT案興建營運契 約書(下稱孔雀園BOT契約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旋南 投縣政府於106年7月20日將孔雀園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會(下稱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為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下稱傳統領域),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組成劃設小組,進行邵族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作業,嗣將成果提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交由南投縣魚池鄉公所以106年12月29日魚鄉觀字第1060017801號函報請 南投縣政府辦理書面審查。旋該府以經審相關資料符合規定,以107年1月3日府授原產字第1070005323號函報原處 分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辦理。 (三)原民會經審查確認提報程序符合辦法第10條規定,於107 年2月6日邀集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劃設商議小組會議(下稱107年2月6日會議)討論,決議依邵族,於107年6月11日以原民土字第1070037889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邵族傳統領域範圍,並刊登政府公報。 (四)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政府、南投縣魚池鄉公所不服系爭公告,提起訴願,業經被告108年1月25日院臺訴字第1080162550號訴願決定書、被告108年1月25日院臺訴字第1080162600號訴願決定書、被告108年1月25日院臺訴字第10801626550號訴願決定書(下合稱訴願決定)撤銷 ,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政府、南投縣魚池鄉公所針對系爭公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作成訴願決定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然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政府、南投縣魚池鄉公所針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