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6號
- 抗告人
-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