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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

植物防疫檢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代表人
馮海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元 律師
被上訴人
唐宗筠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3月2日裁處被上訴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簡字第10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應發回原判決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參見上述本院判決理由四㈢)。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誤繕為「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植物防疫檢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