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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惠瑜張瑜鳳黃莉莉

上訴人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雅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 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邱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邱意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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