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雅仁(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郭德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啟鴻 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邱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邱意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