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張俞雪娥
- 抗告人
- 張湘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 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蘇鈞堅(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代表人「蘇均堅」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鈞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