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許麗華

聲請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代表人
林仁昭(分署長)
相對人
潘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所規定。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在若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2號6樓)之所得新臺幣19,849元,此有聲請強制執行狀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2號6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