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參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辦理公開招標之「108年台北地 區環境清潔勞務工作」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採購案只准電子領標而不提供現場領標之規定不服,提出異議後,復不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採購處以108年2月26日購發(勞務採購組) 681號書函所為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經審議判斷駁回 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及審議判斷均撤銷。2.被告就原告購發(勞務採購組)681號應作准予所 請之行政處分。經查,本件被告之總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