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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曹瑞卿林淑婷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賴香伶、王復德

  • 原告
    高雄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高雄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黃怡仁(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賴香伶(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王復德(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王復德等40人連署發起組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系爭工會),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等,向被告申請設立登記,經被告以106年10月18日北市勞資字第10638461600號函(下稱被告106年10月18日函)同意系爭工會設立登記。原告認其權益 受損,以107年4月27日眾銀工發字第1070000054號函請被告依職權撤銷被告106年10月18日函,經被告107年6月19日北 市勞資字第1076048480號函復原告略以,被告係依法核予系爭工會設立登記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8年4月24日行準備程序,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系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可能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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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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