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7號
- 原告
- 騏睿設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騏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賴香伶(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曾宛婷
曾麗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 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原告於108年12月3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被告於108 年4月1日以公告方式將受裁處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公布於被告網站。則原告是否應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二、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㈡、原告應說明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及其進度。
三、本院已經調得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8號原告與涂哲銘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資料,請兩造於108 年12月30日前閱卷並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上開兩造提出的書狀與證物影本均請直接寄給對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