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3號
- 原告
- 群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奚志成(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裕明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桂英
- 輔助參加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業稅事件,應命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核准立案之保稅工廠,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辦理105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因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盤差),經輔助參加人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287,258元。嗣原告以其發現前開短少情事,實因漏未盤點,而非遺失,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2款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同,故申報106年11-12月期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將保稅貨物盤差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287,258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認有虛報進項稅額287,258元,致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87,258元,並按所漏稅額287,258元處以0.5倍之罰鍰143,629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108年1月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80000396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因辦理105年度保稅物品盤存作業,並於同年5月26日編製105年度保稅原料結算報告書等送輔助參加人備查,經輔助參加人查核後認有盤存數量少於帳目結存數量之情事,乃以106年10月20日北業二查一發㈠字第1060000439號函請原告辦理盤虧補稅,原告即以第OOOOOOOOOOOOOOOOOO號進口報單,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內銷補稅原因:05」(盤差補稅)補稅在案。嗣原告以系爭保稅貨物係漏未盤點,並非遺失,於107年3月16日函輔助參加人申請更正前開盤存結果並變更內銷補稅原因為「99」(其他),輔助參加人復以107年3月31日北業二查一一字第1071001143號函,略以前開報表業經審核完竣結案,所請與規定不符為由,否准其申請。原告主張前開盤虧發生,純係盤點錯誤所致,其雖逾期申請更正而遭否准,惟既無盤差之事實,自得將補徵之287,258元列為扣抵銷項稅額等語,茲本件訂於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有關盤存作業既為輔助參加人所執行,則關於盤存過程及盤差事實如何,自有由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