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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許麗華

原告
石文君
原告
石俊傑
原告
石文菁
原告
石張雪枝
原告
石文姈
原告
石文娟
原告
石文如
原告
胡榮員
原告
陳國賢
原告
廖郭玉宴
原告
蔣春嬌
原告
陳梁文珍
原告
黃聖棋
原告
陳秋甘
原告
林淑玲
原告
林永明
原告
張鍾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欣常
參加人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買賣取得桃園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重測前均為北勢段132-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部分位於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2段63巷(下稱系爭巷道)範圍內。嗣原處分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所屬養護工程處分別於107年6月7日、107年6月28日、107年12月17日辦理現有巷道認定會勘,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月29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02277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參加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一案,……說明:……

三、綜上,旨揭地號道路部分土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意旨,認定旨揭地號土地道路部分為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既成道路範圍即為平鎮區公所養護範圍)。……」等語。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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