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石文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石文君 石俊傑 石文菁 石張雪枝 石文姈 石文娟 石文如 胡榮員 陳國賢 廖郭玉宴 蔣春嬌 陳梁文珍 黃聖棋 陳秋甘 林淑玲 林永明 張鍾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欣常 參 加 人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買賣取得桃園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重測前均為北勢段132-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部分位於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2段63 巷(下稱系爭巷道)範圍內。嗣原處分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所屬養護工程處分別於107年6月7日、107年6月28日、107年12月17日辦理現有巷道認定會勘,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月29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02277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參加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區○○段000○000○號等2 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 由書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一案,……說明:……三、綜上,旨揭地號道路部分土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意旨,認定旨揭地號土地道路部分為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既成道路範圍即為平鎮區公所養護範圍)。……」等語。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