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
- 原告
- 石文君
- 原告
- 石俊傑
- 原告
- 石文菁
- 原告
- 石張雪枝
- 原告
- 石文姈
- 原告
- 石文娟
- 原告
- 石文如
- 原告
- 胡榮員
- 原告
- 陳國賢
- 原告
- 廖郭玉宴
- 原告
- 蔣春嬌
- 原告
- 陳梁文珍
- 原告
- 黃聖棋
- 原告
- 陳秋甘
- 原告
- 林淑玲
- 原告
- 林永明
- 原告
- 張鍾美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文進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欣常
- 參加人
-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買賣取得桃園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重測前均為北勢段132-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部分位於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2段63巷(下稱系爭巷道)範圍內。嗣原處分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所屬養護工程處分別於107年6月7日、107年6月28日、107年12月17日辦理現有巷道認定會勘,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1月29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02277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參加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一案,……說明:……
三、綜上,旨揭地號道路部分土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意旨,認定旨揭地號土地道路部分為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既成道路範圍即為平鎮區公所養護範圍)。……」等語。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