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 原告
- 陳秀菊
- 法定代理人
- 銀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徵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柏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涵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 律師
- 參加人
-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坤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座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25地號等8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於103年8月6日召開聽證會,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同年9月24日召開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被告以108年6月1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517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依計畫書所載內容實施,並自108年6月15日零時起生效。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42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因認原處分為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座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因而受損害,爰依首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榮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