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

原告
陳秀菊
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參加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坤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座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25地號等8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於103年8月6日召開聽證會,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同年9月24日召開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被告以108年6月1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517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依計畫書所載內容實施,並自108年6月15日零時起生效。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42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因認原處分為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座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因而受損害,爰依首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榮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