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 原告
- 陳秀菊
- 法定代理人
- 銀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盈嘉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蔡智勛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 律師
- 參加人
-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坤地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9年12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兩造及參加人就附件所示問題具狀表示意見,並逕寄影本予對造,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說明原處分所核定參加人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適用之「 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 二階段)書」,第2點規定是否為:「(第1項)建築基地屬整體 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範圍內,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悉依該細 部計畫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非屬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 畫,除該細部計畫已有規定事項從其規定外,未規定事項仍應依 本要點管制之。(第2項)前項整體開發地區之細部計畫係指, 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開發許可或依相關審議規範採捐地(代 金)開發方式之細部計畫」?若是,瓦溝東支流整治計畫是否 屬前揭條文第2項所定之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