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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高愈杰孫萍萍李君豪

原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王綉忠,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蔡碧珍,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於109年3月3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受理案號為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並於111年10月11日和解在案,有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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