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倍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謝根枝 詹世民 周雅文 參 加 人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曾係參加人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參加人之公司簽證會計師異動提請審議等事宜,法人董事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果公司)之指派代表人黃明展於該次董事會臨時提案解任原告及改選董事長,經該次會議後,參加人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請求返還公司印鑑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向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8年3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8010309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備查,原告不服,主張參 加人已生新、舊董事長之身分爭議,被告未憑參加人合法留存之公司印文及會議決議影音檔案,而依未蓋具參加人公司章之申請書作成原處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均有瑕疵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