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 原告
- 郭倍宏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沈榮津(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根枝
- 訴訟代理人
- 詹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周雅文
- 參加人
-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曾係參加人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參加人之公司簽證會計師異動提請審議等事宜,法人董事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果公司)之指派代表人黃明展於該次董事會臨時提案解任原告及改選董事長,經該次會議後,參加人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請求返還公司印鑑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向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8年3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8010309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備查,原告不服,主張參加人已生新、舊董事長之身分爭議,被告未憑參加人合法留存之公司印文及會議決議影音檔案,而依未蓋具參加人公司章之申請書作成原處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均有瑕疵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