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蘇嫊娟
- 當事人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 告 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禮彬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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