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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蕭忠仁李明益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黃美瑛

  • 原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 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潘旻蕙 戴美琴(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瓊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擬收購參加人之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參加人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5 款規定之事業結合(下稱系爭結合案),案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與參加人之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爰依同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以108 年8 月21日公結字第108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下稱原處分),禁止其結合。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一)原處分撤銷。(二)應命被告就原告108 年2 月27日所提事業結合申報案,作成准許結合之行政處分。經核,參加人為系爭結合案之另一參與結合事業,系爭結合案有無理由,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有影響,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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