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林惠瑜洪遠亮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鄭文燦

  • 原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桃園市政府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法官張瑜鳳」,應更正為「法官洪遠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清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