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法官張瑜鳳」,應更正為「法官洪遠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