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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玉卿李君豪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周賢清

  • 原告
    潘耀誠潘佑光
  • 被告
    臺北市政府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潘耀誠 潘佑光 潘佑力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韋佑 江中信 宋姿穎 參 加 人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賢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擬具「擬訂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被告於106年8月29日召開聽證會、107年5月3日召開第318次審議會議、同年7 月30日召開第335次審議會議,被告嗣於同年12月18日以府 都新字第1076012684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臺北市○○區○ ○段○○段000○號等7筆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王 俊 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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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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