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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玉卿李君豪王俊雄

原告
潘耀誠
原告
潘佑光
原告
潘佑力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韋佑
訴訟代理人
江中信
訴訟代理人
宋姿穎
參加人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賢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東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間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程序後,被告於106年8月29日召開聽證會、107年5月3日召開第318次審議會議、同年7月30日召開第335次審議會議,被告嗣於同年12月18日以府都新字第10760126843號函為准予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7筆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因認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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