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 原告
- 鄭允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台財法字第10813936090號(案號:第108008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於103年1月11日以納稅義務人劉振華之名義,向被告報運進口APPAREL一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第CX/03/079/P0369號,提單主號:695-44100136,提單分號:IU3807524600),數量為5PCE,經被告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我的美麗日記」面膜15盒(1盒10片),且經商標權利人鑑定為仿冒品,核有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貨物情事;案經移送更名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辦,查得原告為收貨人,嗣該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6139號及第262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案貨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被告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裁處時(下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及本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下稱調查稽核組)查價結果,處原告貨價1倍之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元,貨物併沒入之。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業經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核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經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臺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令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