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4號
- 原告
- 鄭允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台財法字第1081393670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10800803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1日以納稅義務人陳婷怡之名義,向被告報運進口鞋子一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第CX/03/079/P0410號,提單主號:297-84181602,提單分號:DI3807524670),數量為1NPR,經被告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我的美麗日記」面膜15盒(1盒10片),且經商標權利人鑑定為仿冒品,核有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貨物情事;案經移送更名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查得原告為收貨人,嗣該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6139號及第262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案貨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被告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裁處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查價結果,處原告貨價1倍之罰鍰新臺幣600元,貨物併沒入之。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核屬被告依裁處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經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臺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令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