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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原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奕赫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
代表人
連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連志威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天龍,於民國110年4月1日起變更為連志威,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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