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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原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奕赫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
代表人
連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原告於111年9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8年9月4日所為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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