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奕赫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
- 代表人
- 連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原告於111年9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8年9月4日所為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