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澄郊(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韋齊 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楊文科(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銘
楊惠雯
林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庭期候核辦(原告請陳報訊問證人陳柏融部分之待證事實,及該事實與現存卷證資料之查核方式;及關於甲級或乙級清運業者實施系爭污泥清運之方式與是否涉及緊急危難之查證方式;被告就原告之緊急危難情狀及可供查證之業者亦請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