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惠鈴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林明侖 律師 劉禹劭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羅仕臣(代理局長) 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提出之「竹北市大學段520 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大學段520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下稱系爭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並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上開審查結論,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