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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鍾啟煌

原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王惠鈴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楊文科(縣長)
被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羅仕臣(代理局長)
參加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淑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提出之「竹北市大學段520 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5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竹北市大學段520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下稱系爭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及作成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並經被告於同年5月8日以府環發字第1070107914號公告上開審查結論,嗣原告就上開公告之結論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本件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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