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張志袁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張維升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羅仕臣(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永信 許翔璽 參 加 人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 複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