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一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政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巧盈(董事)住同上 原 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景山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中國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 告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龍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通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原 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 告 景隆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住同上 原 告 寬利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宣含(董事)住同上 上列 13 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上列原告等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000元(計算式 4,000×13=52,000),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欠48,000未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